【剝】六二 剝床以⑴辨⑵,蔑⑶貞兇。
【譯】六二?自然脫落已經到達床足與床身分辨處,輕視此現象定不吉利。
注釋:⑴“以”副詞。已經。《莊子·逍遙游》:“天下既以治也。”
? ? ? ⑵“辨”床足與床身分辨之處。《康熙字典》【疏】牀足之上,牀身之下,分辨處也。
? ? ? ⑶“蔑”輕視,蔑視。《國語·周語中》:“鄭未失周典,王而蔑之,是不明賢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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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剝】六二 象曰 剝床以辨,未⑴有⑵與⑶也。
【譯】象?“自然脫落已經到達床足與床身分辨處。”說明沒有人使用。
注釋:⑴“未”相當于“沒有”、“不曾”、“尚未”。 《小爾雅·廣詁》:“未,無也。”
? ? ? ⑵“有”用同“或”。代詞。有人;有的。《尚書·堯典》:“下民其咨,有能俾乂。”
? ? ? ⑶“與”用。《詩經·唐風·采苓》:“人之為言,茍亦無與。”毛傳:“無與,弗用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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趙庚白《直方周易》剝六三剝之,無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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